勐海县政协

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活动管理的规定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28


(2009年7月23县政协十二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履职活动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党的政策理论和政协统战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类活动,建言献策,奉献社会。

    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按照《中共勐海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发[2007]5号)要求,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保障委员的各项待遇及岗位履职考核不因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

    三、政协委员要通过参加县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座谈会、协商会等会议,履行委员职责。委员接到通知后,要开展与会议内容有关的调查研究,准时参加会议,并积极建言献策。

    四、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联谊活动,主动反映社情民意。

    五、政协委员要积极参与“五个一”活动。即每个委员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小组活动,提一件提案,提一条有见地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做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六、委员届别活动组要做到年初有活动计划,年终有活动总结,活动过程有痕迹管理。

    七、实行政协专委会与委员活动组联系制度,加强活动的组织、沟通、反馈工作。委员活动组在组织开展活动后应及时将活动情况报送政协办公室归档备案。

    八、委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的,须在会议召开和活动开展之前以书面形式请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请假由秘书长批准,专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请假由专委会主任批准。

    九、每届任期内,一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书面通报本人并提出批评;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由政协常委会讨论通过,撤销其委员资格;届内提交提案少于3件的委员,换届时主席会议可建议其不再连任委员。

    十、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健康问题长期不能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影响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须及时报告政协办公室,并写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资格。

十一、政协办公室负责建立委员活动管理档案,对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登记,每半年将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向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委员履职情况。

    十二、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协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委员活动管理情况。